2024-08-05 17:03:07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1、「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
2、「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资料。
有关详情包括:
如属重要控制人
1、姓名/名称
2、如属须登记人士-
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没有身份证,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3、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公司)-
法律形式、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管限该实体的法律)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4、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5、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如属指定代表
姓名/名称
联络资料
处罚条例
如公司沒有遵从备存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 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此外,如果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处理不当或是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将会被处罚300000元并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