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常见问答

公司秘书常见问题

2024-07-31

问:我的公司是在2014年3月3日前注册成立,我亦未在当日或之后申报过现任属个人的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请问在公司登记册内自然人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将会怎样显示?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3)条,公司注册处处长须记录在紧接该条文的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前,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在公司登记册内显示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作为该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

 

问:如申报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答:你必须在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记。

 

问:如申报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答:你必须在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记。

 

问:如公司秘书辞职,而公司已经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辞职的公司秘书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记?

答:如公司已交付了表格ND2A,申报其公司秘书辞职,辞职的公司秘书无需交付表格ND4登记。只有当辞职的公司秘书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把辞职一事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才需要交付表格ND4登记。